(2015)奉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傅国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国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85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8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国全,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国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国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17时43分许,被告人傅国全驾驶上海齐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牌号为沪AGXX**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区奉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汇西路(庄邬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推行自行车的行人钟凤仙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及被害人钟凤仙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傅国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傅国全主��报警等候在现场,并如实向处警民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傅国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推断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发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国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国全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傅国全在家属帮助下将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交至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国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傅国全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万剑峰人民陪审员曹国华人民陪审员张中英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徐艺闻审 判 长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