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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与王兆友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王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审字第8号申请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团结路44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成,局长。被申请人王兆友,农民。申请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于2014年4月22日对被申请人王兆友作出了唐国土资丰罚(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王兆友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11月开始,非法占用丰润区任各庄镇大麻各庄村0.75亩集体土地(基本农田)搞建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王兆友作出了唐国土资丰罚(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丰润区任各庄镇大麻各庄村0.75亩集体土地,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7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5000元。申请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于2014年4月16日对被申请人王兆友依法进行了处罚告知,告知被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在限期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申请听证。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王兆友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故申请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经依法催告未果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丰润区任各庄镇大麻各庄村500平方米(折合0.75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在查明被申请人王兆友存在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唐国土资丰罚(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对被申请人王兆友作出的唐国土资丰罚(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丰润区任各庄镇大麻各庄村500平方米(折合0.75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5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瑞民审判员  徐天鹏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