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包乐巧、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统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乐巧,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统全,卢敏杰,卢先进,周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956号原告:包乐巧。委托代理人:包祖淼。被告: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庆恩。委托代理人:陈建和。被告:屈统全。被告:卢敏杰。委托代理人:郑志慧。被告:卢先进。被告:周兵。委托代理人:郑志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乐巧与被告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统全、卢敏杰、卢先进、周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乐巧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乐巧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乐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取2288元,由原告包乐巧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