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68号原告:陈某甲,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委托代理人:韩建华,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