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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霸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建、王超等与朱永志、杨春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王超,朱永志,杨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申请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朱永志。被执行人杨春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被执行人朱永志所有的登记在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M×××××、鲁M×××××重型半挂牵引车以35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永志所有的登记在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M×××××、鲁M×××××重型半挂牵引车以35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刘建。(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贺强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屏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