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长市兴龙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兴龙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天长市兴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天扬路。法定代表人:王国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司法局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兴龙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