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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野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王野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顺。委托代理人:牟锡荣,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巧媚,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野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野控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6元,减半收取6233元,由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