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贵烈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贵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08号罪犯王贵烈,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贵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王贵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贵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贵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贵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