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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卢凤琴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杨丹桂,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申请执行人龙艳,女,1991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卢凤琴,女,1976年10月1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本院在执行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卢凤琴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卢凤琴已将案款交来本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执字第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