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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1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摩的司机。2003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吉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购买手机、变声软件、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通过“单身在线”网站注册后结识被害人张某,通过变声软件冒充女子与被害人以征婚的名义交往,于2015年1月底至2月初期间,虚构需要换手机、购买宝马汽车等理由,3次从被害人张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2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汇款凭证、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收条、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监控截图,被告人陈某的前科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东庆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又再次犯诈骗罪,无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相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