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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友杰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蒙城支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杰,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31号原告:陈友杰,男,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法定代表人:王新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杰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支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