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贾如平与孔令明、王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如平,孔令明,王绍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贾如平,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孔令明,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王绍芬,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贾如平诉孔令明、王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如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贾如平承担。审 判 长 戴晓莉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游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