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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贾如平与孔令明、王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如平,孔令明,王绍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贾如平,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孔令明,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王绍芬,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贾如平诉孔令明、王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如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贾如平承担。审 判 长  戴晓莉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游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