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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泰州市全力织造厂与江苏永泰汽吊有限公司、黄新平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全力织造厂,江苏永泰汽吊有限公司,黄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全力织造厂,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标准厂房区。投资人王永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江苏永泰汽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标准厂房区7号。法定代表人王友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新平。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全力织造厂与被执行人江苏永泰汽吊有限公司、黄新平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泰高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永泰汽吊有限公司、黄新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全力织造厂1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8580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196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等调查,被执行人江苏永泰汽吊有限公司已关门歇业;被执行人黄新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国有土地房产,无机动车辆,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新平欠下巨额债务,涉及众多民间资金,目前长期外出避债,具体下落不明,在多家法院有众多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六个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黄新平出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戴长宏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人民陪审员  杨传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贵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