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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肃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肃安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55号罪犯王肃安,男,汉族,1971年6月8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肃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案经抗诉至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马刑终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远程视频提讯罪犯王肃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肃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肃安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肃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王肃安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王肃安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王肃安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社区矫正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肃安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马刑终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证实,该犯在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本院认为,罪犯王肃安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经王肃安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王肃安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肃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