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雪华与冯兴元及第三人蔡林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华,冯兴元,蔡林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964号原告张雪华。被告冯兴元。第三人蔡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