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雪华与冯兴元及第三人蔡林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华,冯兴元,蔡林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964号原告张雪华。被告冯兴元。第三人蔡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