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惠执字第9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亚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民族创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亚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民族创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惠执字第962-1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亚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安乐桥市场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083066-0。法定代表人李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民族创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公路西2-18-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83846-X。法定代表人石金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亚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石惠民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民族创佳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亚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4231.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合计54831.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民族创佳化工有限公司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亚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额为54831.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石惠民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终��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4831.34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李韶清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