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素芝、盖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韩金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素芝,盖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金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芝,女。委托代理人许华波,男,系上诉人丈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金枝,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岚,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金枝,女。上诉人张素芝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二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素芝的委托代理人许华波,上诉人盖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岚,原审被告韩金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卷宗材料,二上诉人均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提交证据,原审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对原审被告韩金枝进行了询问,但未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为许航,原审法院应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二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退还上诉人张素芝2300元,退还上诉人盖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25元。审 判 长 盖世非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