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生学与陈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生学,陈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黄生学,男。被执行人陈忠平,男。申请执行人黄生学与被执行人陈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姚拥军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