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与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王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负责人:陶跃南,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霞,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与被告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