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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西南明珠钢球厂与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西南明珠钢球厂,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607号原告:绵阳市西南明珠钢球厂。负责人:邱长发。被告: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国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西南明珠钢球厂与被告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绵阳市西南明珠钢球厂买卖合同》,原被告在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一切按合同法执行。也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协商或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在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此约定属于管辖约定,根据其内容,约定的管辖法院实际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管辖约定具有排他效力,故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即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