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沈长亮、邵海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沈长亮,邵海超,陈利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7号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2416号。法定代表人秦景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刚,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长亮。被告邵海超。被告陈利娜。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长亮、邵海超、陈利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长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长亮的起诉。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师 坤审判员  张砚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