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李雪峰与李雪峰、李会芳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李雪峰,李会芳,邵建阳,黄新土,丁雪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76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讼代表人徐军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玮、廖源。被告李雪峰。被告李会芳。被告邵建阳。被告黄新土。被告丁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诉被告李雪峰、李会芳、邵建阳、黄新土、丁雪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553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