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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海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湛徐法海民初字第63号原告罗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北流市。身份证号码:×××1427。委托代理人凌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农,住北流市。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徐闻县。身份证号码:×××3056。委托代理人麦浪,徐闻县法律援助处律师。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在广州市打工时相互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11月3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孩王某乙,××××年××月××日共同生育男孩王某丙。××××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徐闻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平时又不善于沟通交流,常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妥时有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2月离家外出打工,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10月9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湛徐法海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关系未得到改善,继续分居生活。于2015年6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孩王某丁,男孩王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被告给付原告的生活困难帮助款3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孩王某戊,男孩王某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三、案件受理费300元,被告王某甲同意由其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郑瑞应审 判 员  窦建寿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