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邹素华与林禹新、林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素华,林禹新,林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邹素华,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剑斌,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杭,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禹新,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丽英,女,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素华与被告林禹新、林丽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素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禹新、林丽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素华以欲与被告林禹新、林丽英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禹新、林丽英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4元,由原告邹素华负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琳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