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斌与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淮北市烈山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李斌,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程伟,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负责人:赵成科,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卫锋,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956元,由原告李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梦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