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中服装有限公司与天津铁林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大中服装有限公司,天津铁林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中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铁林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秀云,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70元,执行费19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9200元,同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经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审 判 员 杜志如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