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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行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天平与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天平,李泗彬,李甘治,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泉行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平,男,汉族,住晋江市池店镇。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泗彬,男,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甘治,女,汉族,住晋江市池店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晋江市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文儒,市长。委托代理人张传江、李悌霖,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法定代表人庄垂生,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徐小川,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天平、李泗彬、李甘治因与被上诉人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天平、李泗彬、李甘治,被上诉人晋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传江、李悌霖及被上诉人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平、徐小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82年1月、2月,第三人李泗彬向原池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申请建房用地。同年6月13日,原池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李泗彬动用土地,发给李泗彬NO:0025724、NO:0025725《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李泗彬分别向原池店人民公社池店大队、原池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交纳了相关土地补偿费用。1991年11月13日,李泗彬的房屋经原晋江县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发给NO:0003535《党政干部建私房清理凭证》。1999年10月13日,李泗彬对其址在池店镇池店村凤西区164号房屋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现场查勘核实,晋江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3月颁发给李泗彬晋集用(2002)字第1141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4月,李泗彬将其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李甘治,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晋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李甘治晋集用(2004)字第1050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告李天平与李泗彬是邻居,土地管理部门在现场查勘核实时,曾要求原告指界,但原告认为其与李泗彬的住宅土地存在纠纷,因此拒绝在四至签章认定表格上签字。原告李天平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判令池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82年6月批准李泗彬NO:0025724、NO:0025725《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违法;2.注销李泗彬NO:0025724、NO:0025725《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并将土地收归集体;3.追究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在审批李泗彬土地证过程中渎职、玩忽职守罪;4.判令李泗彬《土地使用权证》违法无效;5.注销李泗彬《土地使用权证》,并追究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人渎职、玩忽职守罪;6.重申原告持有的NO:0025706、NO:0010025《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NO:0001953《池店乡建厂盖房用地清查处理核实证明书》合法有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暂缓登记:……(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第十八条规定,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需要进行权属调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或户籍证件到现场指界。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部门设立权属界址标志。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指界人对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登记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在办理李泗彬土地登记时,在原告主张其与李泗彬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情况下,未依法进行处理,即为李泗彬办理土地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导致给第三人李泗彬办理土地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李泗彬已将其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李甘治,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原告请求判令“池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82年6月批准李泗彬NO:0025724、NO:0025725《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违法,注销NO:0025724、NO:0025725《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并将土地收归集体”,另行作出裁定。原告请求“追究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在审批李泗彬土地证过程中渎职、玩忽职守罪,追究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人渎职、玩忽职守罪”的诉讼请求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已作相应释明。原告请求重申其持有的NO:0025706、NO:0010025《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NO:0001953《池店乡建厂盖房用地清查处理核实证明书》合法有效,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办理第三人李泗彬土地登记、颁发晋集用(2002)字第1141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承担。原告李天平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颁发李泗彬的晋集用(2002)字第1141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还应该同时判定转换给李甘治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并吊销;李泗彬与李甘治的土地交易是在2003年,依法应当限期将土地退返给村集体,没收全部所得并罚款,给予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李泗彬一层房屋翻建成三层,未经上诉人西邻签字,应是违法建筑。原审第三人李泗彬和李甘治不服上诉称,上诉人李泗彬与李天平之间不存在“长期有住宅土地纠纷”,只是到1999年初由于上诉人李泗彬将房屋转让给李甘治后,李天平才开始制造纠纷。上诉人李泗彬申请获批的用地东西四至界限分明,西边同李天平以路为界,事实清楚。上诉人李泗彬在1999年8月向晋江市土地局提交《关于要求妥善处理李天平宅基地侵权的报告》后,原晋江市土地局、池店土地所、村委会主任一同到现场勘察、测量,作出《勘验笔录》。从勘验资料上可清楚看出两厝的朝向和准确面积。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时,晋江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定程序自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1月29日张榜公布后无人异议。据此,上诉人李泗彬申请办证过程不适用“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条款规定。请求法院甄别恶意钻营与依法维权的区别。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天平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晋江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李天平在一审中并未请求撤销李甘治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其在二审中提出该项请求违反法律程序,应予驳回。上诉人李泗彬和李甘治所提出的上诉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充分重视。被上诉人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口头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李天平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需要进行权属调查的,应当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部门设立权属界址标志。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地界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指界人对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登记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1999年10月,上诉人李泗彬对其址在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西区164号房屋向被上诉人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按上述规定程序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宗地西邻李天平到现场指界,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在进行地籍调查时,上诉人李天平指界认可,但拒绝在地界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即于2002年3月颁发给上诉人李泗彬晋集用(2002)字第1141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违反法律规定的土地登记程序。原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关于确认被上诉人晋江市人民政府办理上诉人李泗彬土地登记、颁发晋集用(2002)字第1141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于上诉人李泗彬已将其房屋转让给李甘治,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晋江市人民政府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正确,上诉人李天平请求应该同时判决李甘治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并吊销已经超出其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李泗彬和李甘治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李天平、李泗彬和李甘治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天平负担25元,李泗彬和李甘治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鹏腾审 判 员  董丽珠代理审判员  陈东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婉芬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