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终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可军与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胡可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尧新大道336号。法定代表人JohnJ.Kit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力、汤华,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可军。上诉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可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2)灌民初字第0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汤华、被上诉人胡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2)灌民初字第07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上诉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