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成诉被告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周成(又名周保喜),生于1955年,住河南省项城市花园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裴文魁、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现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志,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成诉被告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成的委托代理人高杨、被告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志及法定代表人庞现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成诉称,2000年到2003年期间,原告承担被告的前身周口莲花金水装璜有限公司的彩印公司车间改造、办公楼装修、新建大仓和院内整修等工程的施工,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2003年12月原周口莲花金水装璜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审核,确认工程款总额为557730.5元。自2003年12月份以来,虽经原告不断催要,周口莲花金水装璜有限公司未付分文。2005年5月11日,项城市人民政府以项政文(2005)29文件批准被告进行改制,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原告周口莲花金水装璜有限公司改名为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即被告),并有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承继原周口莲花金水装璜有限公司原有资产并承担原有债务。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57730.5元,并从2003年12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的损失。本院认为,被告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005年5月11日,项城市人民政府虽已项政文(2005)号文件同意周口莲花金水装璜有限公司改制,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周口莲花金水装璜有限公司改名为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但原周口莲花金水装璜有限公司并未注销,处于吊销状态,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被吊销后仍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不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凡秀兰审判员 田济民审判员 邢艳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