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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杭州浙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杭州浙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委托代理人蒋红兵。被告杭州浙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云。委托代理人汪政。委托代理人彭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杭州浙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大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7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57元,由远大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玉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