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保字第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与沧州绿丰饲料有限公司、李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沧州绿丰饲料有限公司,李华,沧州开发区方源玻璃制品厂,黄万芝,沧州天华铸造有限公司,魏伟,崔艳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保字第1514-1号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负责人赵丽,行长。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大街华信大厦一楼。委托代理人刘君利、李国庆,公司职员。被告沧州绿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经理。地址沧州市经济开发区八里屯村东南。被告李华,男,汉族,1965年4月6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沧州开发区方源玻璃制品厂。负责人黄万芝,厂长。地址沧州市开发区沧盐路南侧。被告黄万芝,男,汉族,1956年7月25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沧州天华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伟,经理。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开发区沧盐路于庄子变电站西200米。被告魏伟,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崔艳苹,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诉被告沧州绿丰饲料有限公司、李华、沧州开发区方源玻璃制品厂、黄万芝、沧州天华铸造有限公司、魏伟、崔艳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沧州绿丰饲料有限公司、李华、沧州开发区方源玻璃制品厂、黄万芝、沧州天华铸造有限公司、魏伟、崔艳萍名下的价值2200000元或价值22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等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和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沧州绿丰饲料有限公司、李华、沧州开发区方源玻璃制品厂、黄万芝、沧州天华铸造有限公司、魏伟、崔艳萍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价值2200000元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德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