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一初字第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彩红与叶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红,叶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0855号原告:徐彩红,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叶生成,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彩红与被告叶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彩红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彩红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彩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邮寄费70元,合计720元,由原告徐彩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