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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宣恩县万寨乡民族中学与覃章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宣恩县万寨乡民族中学,住所地:宣恩县万寨乡罗针田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42208628-9。法定代表人吴顺兵,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黄再永,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覃章右,农民。委托代理人谭仁,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恩县万寨乡民族中学诉被告覃章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宣恩县万寨乡民族中学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以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包含在其起诉的另一案的诉讼请求中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恩县万寨乡民族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宣恩县万寨乡民族中学负担。审判员姜宗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杨丽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