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治理、左智勇、路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会萍,冯治理,左智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晓英,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金,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路会萍。被告冯治理。被告左智勇。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路会萍、冯治理、左智勇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立案后,在审理中,2015年7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全部归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路会萍、冯治理、左智勇负担2150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150元。审判员 党鸿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