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某厅局、高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某厅局,高某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92号原告华某某。法定代理人华某某,系原告华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鲁国铭,青海省方圆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厅局。被告高某某。被告某公司。委托人王某某、郭某某,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某厅局、高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德审 判 员 班玉霞人民陪审员 沙成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冰洁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