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祥勇与陈端巨、范晚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祥勇,陈端巨,范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林祥勇。被执行人陈端巨。被执行人范晚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祥勇与被执行人陈端巨、范晚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晚香、陈端巨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新科花园A区6幢2单元1501室的房产在另案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66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