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侯海云与侯云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海云,侯云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侯海云,男,1974年出生,壮族,现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侯云开,男,1980年出生,现住柳城县太平镇。侯海云与侯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海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2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云开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侯海云发现被执行人侯云开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覃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