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308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朱勇钢,山东银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青岛尚古商贸有限公司品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