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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下岗职工。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03)安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度抚育费1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执字第212号执行案,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国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