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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商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袁锋与XX军、临沂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锋,XX军,临沂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315号原告袁锋。委托代理人姜久荣(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军。被告临沂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锋与被告XX军、临沂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锋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洵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