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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朱庆付与李有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付,李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104号申请人朱庆付。被执行人李有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审结,该案(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