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朱庆付与李有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付,李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104号申请人朱庆付。被执行人李有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审结,该案(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