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代月玲与被申请人王杨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代月玲,王扬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监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代月玲,女,汉族,住澄城县庄头镇西夏村*组。被申请人王扬民,男,汉族,住澄城县庄头镇西夏村*组。。申请再审人(以下简称)因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以下简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提交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本院认为:。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表述为:)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表述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的,表述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表述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荣 拴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张 世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华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澄民监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代月玲,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杨民,男。申请再审人代月玲因与被申请人王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澄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代月玲申请再审称,其从王杨民处所借的10000元已在2010年2月连本带息全部清偿完毕,只是未将借条抽回。原审法院认定代月玲“仅清偿了借款一年的利息,其余本息分文未付”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王杨民的起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2011年腊月王杨民再次借给代月玲10000元,如果此前的10000元没有偿还,王杨民不可能再次借钱给代月玲。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杨民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王杨民提交意见认为,代月玲仅偿还了有争议的10000元借款的利息1440元,本金10000元一直拖延不还。其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是:代月玲是否将涉案争议的10000元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代月玲主张其已经将争议的10000元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只是未将借条收回。但在原审审理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据,在再审审查期间亦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故应由代月玲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关于代月玲所述“2011年腊月王杨民再次借给代月玲10000元,如果此前的10000元没有偿还,王杨民不可能再次借钱给代月玲”的问题。前笔借款未还并不妨碍双方再次发生借贷关系,代月玲的此种推论无法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代月玲主张的诉讼时效届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代月玲在原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再审期间又提出诉讼时效届满,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对代月玲的诉讼时效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代月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代月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李荣拴审判员闫刚审判员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董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