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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树可与邵增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前卫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可,邵增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前卫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928号原告李树可。委托代理人高峰,威县洺州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增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前卫营业部。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11号。负责人张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可诉被告邵增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前卫营业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增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前卫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李树可负担。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