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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文小梅与梁焕荣附带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小梅,梁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审批表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文小梅,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梁焕荣,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申请执行人文小梅与被执行人梁焕荣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梁焕荣应退赔其损坏瓷砖的价值人民币13671.83元给申请执行人文小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肇鼎法执字第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明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