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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8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仁爱与夏操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865-5号申请执行人陈仁爱。被执行人夏操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仁爱与被执行人夏操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操煜外出下落不明,其持有的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0.0775%(投资额为85.4396万元)股权已被本院冻结,现已移送拍卖。由于处理股权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8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学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