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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邓学蓉申请执行刘千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学蓉(邓学荣),刘千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邓学蓉(邓学荣)女。被执行人刘千均,男。邓学蓉申请执行刘千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江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邓学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千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刘千均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学蓉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千均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千均在达州市商业银行开江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千均在达州市商业银行开江县支行账号为上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从2015年7月16日起扣划至201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范贤春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