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厉向阳与胡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向阳,胡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24号原告:厉向阳。委托代理人:厉乾军。被告:胡正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向阳与被告胡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向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厉向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