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佘俊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佘俊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79号原告: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星宇文化产业园B区,机构代码证号39550620-8。法定代表人:钱志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乃生,该公司员工。被告:佘俊峰,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佘俊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快洁环保除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