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苑秋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苑秋云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46号罪犯苑秋云,又名苑秋玉,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苑秋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于2012年5月1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苑秋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苑秋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6年10月17日,被告人苑秋云伙同张汉纪经郝桂兰中间介绍,以三万元的价格将张美容所生男婴卖与山东省嘉祥县黄垓乡张该村的张秀菊。被贩卖的男婴被台前县公安局解救,并让其生母领走。经审理查明,罪犯苑秋云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表扬4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辛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苑秋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苑秋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