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立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丽敏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台子村委会确认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立字第00008号起诉人:刘丽敏,女。2015年7月13日,本院收到刘丽敏的起诉状,要求确认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和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台子村委会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判令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和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台子村委会返还其12.1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判令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和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台子村委会复耕其承包的12.13亩土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并未能证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原金州区二十里堡镇政府)有所谓的批准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果起诉人认为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台子村委会(原红旗村村委会)占地卖沙子的行为导致其不能进行土地经营,侵犯其合法权益,那么这也是一种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且起诉人从2002年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案已然超过了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丽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宫绍辉审判员 贵 馨审判员 史振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雪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来源:百度“”